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5,員簡,170,2006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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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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