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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新勇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邱新勇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一件可稽,應補正相對人邱新勇之繼承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相對人辛○○、丁○○、癸○○、壬○○、戊○○、甲○○、乙○○、丙○○、庚○○等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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