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5,員補,107,200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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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10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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