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員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19弄
代 理 人 許楊芬媛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員調字第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 解 委 員 徐國超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許楊芬媛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元整(不含強制責任險,由聲請人自行申請)。
二、給付方式: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10月9日前乙次給付貳拾壹萬元整(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員林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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