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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施教盾即國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勞小字第2號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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