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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勞簡字第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 ○○○○○○○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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