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6,員小,55,200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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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95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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