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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5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58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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