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6,員小,608,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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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6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60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96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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