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6,員小,799,2008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799號
原 告 鑽石大邸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之9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79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9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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