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6,員小,98,2007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98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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