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6,員簡,20,2007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31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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