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6,員簡,289,2007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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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28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0月3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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