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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33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乙○○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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