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6,員補,114,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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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時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啟暉即安屋防水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零參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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