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7,員小,482,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48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4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652元,及其中新台幣50,000元自民國97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6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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