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小調字第15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員小調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草屯鎮○○路500巷76弄51號,侵權行為地亦在南投縣草屯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