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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調字第2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禎涼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游禎涼之戶籍謄本:查明被告游禎涼應受送達地址,如依戶籍謄本顯示被告游禎涼已過世,則應補正其繼承人之姓名、地址以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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