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