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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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