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8,員小,119,2009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1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巷6弄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1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686元,及其中新台幣79,226元自民國9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