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小字第32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