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8,員小,323,2009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小字第32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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