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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336號
原 告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3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7,768元,及自民國98年7月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分按週年利率2.701%加一成計算利息,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本金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利息,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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