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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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