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8,員簡,310,20101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310號
原 告 駱祥華
訴訟代理人 吳南樹
被 告 余年科
蔡明容
何曼君
賴琮棋
陳以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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