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8,員簡,47,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1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