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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60號
原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癸○○
被 告 丙○○
被 告 卯○○(即薛貴月).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辛○○
參 加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2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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