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8,員簡聲,17,2009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乙○○
9號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8,30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員簡字第12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計 算 書
┌──────┬───────┐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 │
├──────┼───────┤
│測  量  費  │新台幣4,225元 │
├──────┼───────┤
│合        計│新台幣8,30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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