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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37號
原 告 乙○○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8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500元未為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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