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8,員補,38,2009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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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3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因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明,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陳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及禁止被告裝設之監視器侵入何筆土地或何棟房屋,並提出該土地或房屋之謄本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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