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8,員補,75,200910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尊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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