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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怡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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