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1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1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6,755元,及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7.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至民國95年6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9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