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9,員小,266,201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26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千詳
林欣醇
被 告 彭秀煒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26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008元,及其中新台幣59,908元自民國94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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