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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28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陳憲忠
陳建良
被 告 王敬中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28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141元,及民國9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4.62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6,264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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