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9,員小,42,2010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4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1,034元,及自民國91年7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8.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7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0,352元,及自民國97年6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8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7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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