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9,員小,50,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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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小字第50號
原 告 可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飛鵬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50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均為公司,曾就本件兩造訂立之合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訂製合約條款附卷可稽。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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