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9,員簡,102,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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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10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102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8月1日向其承租如附表所示房屋,租期自98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0,000元。

詎被告自98年12月5日起,即未給付租金,雖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履行,仍未獲置理,再經原告聲請彰化縣員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仍拒不給付租金,亦不遷讓返還房屋,原告因以追加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

則於租賃契約終止後,被告除應給付98年12月份至99年6月份積欠之租金合計70,000元於原告外,並應將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另被告於租約終止後之99年7月份仍繼續占用上開房屋,乃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亦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10,000元於原告。

爰提起本訴,求為判決:(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8月1日向其承租如附表所示房屋,租期自98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10,000元,詎被告自98年12月5日起,即未給付租金,雖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履行,仍未獲置理,再經原告聲請彰化縣員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仍拒不給付租金,亦不遷讓返還房屋,原告因以追加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則於租賃契約終止後,被告即應給付98年12月份至99年6月份積欠之租金合計70,000元於原告等情,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房屋稅繳款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依卷附公示送達證書,原告對被告為終止租賃契約之追加起訴狀繕本既於99年7月1日送達被告,而發生終止租賃契約之效力,則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被告即應將前揭房屋遷讓返還於原告。

又被告於租賃契約終止前積欠98年12月份至99年6月份之租金合計7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固屬有據。

但依卷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可知,被告於訂約時曾交付押租金2萬元於原告,因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無須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亦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即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

是以,上開被告交付原告之押租金2萬元依法自應抵充租金。

則於抵充後,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租金即為50,000元(70,000-20,000 =50,000)。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於超過50,000元部分,於法尚屬不合。

再者,被告於租賃契約終止後,仍繼續占有使用上開房屋,乃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99年7月份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亦與法律規定相符。

因原租賃契約所約定之租金為每月1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9年7月份相當於租金之利益10,000元,應可採取。

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民法第179條及第455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60,000元(50,000+10,000=60,000)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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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  地  坐  落    │主要建築│層    數│層次、面積及│權利│
 │建號├─────────┤材料    │        │附屬建物面積│    │
 │    │建  物  門  牌    │        │        │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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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彰化縣員林鎮○○段│鋼筋混凝│十六層  │五層:面積10│    │
 │    │48地號            │土結構造│        │9.35平方公尺│    │
 │    │                  │        │        │。鋼筋混凝土│    │
 │    │                  │        │        │結構造陽台:│    │
 │5766├─────────┤        │        │面積15.30平 │全部│
 │    │彰化縣員林鎮○○路│        │        │方公尺。鋼筋│    │
 │    │231巷2號5樓       │        │        │混凝土結構造│    │
 │    │                  │        │        │花台:面積2.│    │
 │    │                  │        │        │10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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