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張明勤
被上訴人 鄭富美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