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9,員簡,256,2010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256號
原 告 鋐霖配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訴訟代理人 許靖旻
被 告 陳哲政即育鼎消防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西湖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25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3,710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3月至7月間向原告訂購鐵立布、葫蘆束、鍍鋅全牙及鍍鋅突緣帽等貨物,貨款合計新台幣373,710元,原告已如期交貨完畢,詎被告竟遲未給付貨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3,710元,及自99年10月1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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