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9,員補,13,20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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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1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2,05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1,394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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