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9,員補,88,201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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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88號
原 告 張有信
原告請求返還借款,聲請對被告林姿均等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4,900元未為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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