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0,員小,123,2011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彭怡瑄
洪明宏
被 告 黃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1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086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8.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10月6日起,按延滯第1個月新台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新台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新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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