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28號
原 告 林育如即優境工程行
被 告 林俊志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簡字第2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雲林縣莿桐鄉,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