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0,員小,117,2011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陳錫鎮
被 告 施竹茗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11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222元(含民國95年5月1日起3期違約金新台幣900元),及其中新台幣15,586元自民國95年5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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