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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76號
原 告 侑園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又嘉
原告請求給付費用,聲請對被告鍾碧雲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2,24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3,140元未為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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