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1,員小,23,2012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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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李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間請
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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