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1,員小,84,2012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8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楊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小字第8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23元,及其中新臺幣27,578元自民國91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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