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1,員簡,10,2012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10號
原 告 林文舉
被 告 李素貞
被 告 顏淳祝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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