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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38號
原 告 黃義順
被 告 黃育杉
法定代理人 鄧化錫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補字第38號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育杉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另被告正合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則在新北市金山區,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士林及基隆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參酌被告黃育杉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士林區,而被告正合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設址在臺北市中山區,考量被告等應訊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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